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梅婷打赢肖像权官司

1999-12-09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本报北京12月8日讯(记者 林靖) 在《盗版浮士德》中又“火”上一把的梅婷喜讯不断,其诉广东《希望》杂志社侵害肖像权、名誉权一案于今天下午得出一审结果,《希望》杂志社被判令向梅婷赔礼道歉,并赔偿4000元。

梅婷是因《希望》杂志1999年第5期封面上在未经其允许的情况下,擅自将其靓照与“男性避孕药最新情报”、“擦亮眼睛看有钱男人”、“美丽可以伪造”等文字一起刊出,而将该杂志社告上法庭的。梅婷认为,对方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肖像权,同时对自己的名誉也造成了损害。她要求对方在《希望》杂志上公开赔礼道歉,恢复名誉、消除影响,赔偿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共8万元。

《希望》杂志社表示,封面上的文字都是当期要目,并非是对封面人物的说明,且这些文字内容健康,不存在侮辱或诽谤的成份。虽然由于本社的工作失误和法律意识的淡薄,使用其肖像前未征得梅婷本人的书面同意,但梅婷因此索赔数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。根据同类杂志的一般做法,有偿使用知名人士肖像的一般费用标准应为700至1000元。

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认为,公民享有肖像权,广东《希望》杂志社未征询梅婷的同意,擅自将其肖像刊登在封面上,并因杂志发行得到相当的利益,已构成侵犯梅婷肖像权的行为。而该杂志封面在刊登梅婷照片的同时印制的文内标题文字,既非对梅婷照片的说明,又无侮辱、诽谤的内容,因而是不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。法院由此判决,被告发行《希望》杂志的封面未经梅婷允许不得使用其肖像,刊登致歉声明,并因侵害梅婷的肖像权而赔偿其400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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